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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医院分院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1-13  来源:   点击量:

 

同济医院分院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院纪院规,加强工作纪律,保证医疗等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和法规,参照《同济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同济医院分院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下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主体劳动关系者,其他劳务聘用关系者参考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勤及请假管理

第三条 医院各类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填写请假申请单),期满销假(填写销假申请单)。对屡次违反劳动纪律者,应批评教育并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四条 各科室的考勤及请假实行科室负责人责任制,医院人事科对各科室的考勤及请假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职工的日常考勤,应认真履行考勤职责,建立科室考勤台账,并将考勤结果作为基本工资、绩效分配及考核等各项人事工作的依据。

因科室未能严格执行本规定,造成医院、学校及国家利益损失者,将追究科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所涉请假涵盖各类与个人事务相关的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工伤期等。

第六条 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确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应先行电话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于请假期满后3天之内,职工本人应联系所在科室负责人办理销假手续,并将书面材料递交医院人事科。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每月月底汇总考勤记录,并于次月5日之前报医院人事科

第八条 医院各科室负责人申请各类休假,以及外出离开上海,均须经医院主管领导审批,具体按照《医院中层干部外出请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章 事假请假程序

第九条 医院各类人员办理私事应主要利用双休日、法定假日、年休假、调休时间来处理,如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第十条 事假请假程序

(一)医院各科室负责人请事假,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

(二)其他职工请事假:

1、学校在编职工、其他类职工,请参照人事处制定的《同济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有关事假规定执行。

2、同济医院派遣职工,请参照同济医院制定的有关事假规定执行。

3、校聘与院聘派遣职工,请参照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制定的《员工须知》中有关事假规定执行。

4、请事假5天(含5天)以内的,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医院人事科负责人审批;超出5天的,报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批,按照不同人员类别,分别报学校人事处或人才中心、同济医院人事处审批。

5、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护的,经批准,5天以内(含5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计事假,但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第四章 病假请假程序

第十一条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应当向医院人事科递交就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

第十二条 病假请假程序

(一)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由医院人事科负责人审批,分别报学校人事处或人才中心、同济医院人事处备案;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由医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学校人事处或人才中心、同济医院人事处审批。

职工请病假,必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就医记录与病情证明单,经科室负责人与门诊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医院人事科。

学校在编职工,病假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医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办理长病假手续并纳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二)学校在编职工(长病假)要求恢复工作的,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近期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同意,方可复工。

(三)病假时间包括期间的双休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轮休时间。

 

第五章 产育假请假程序

第十三条 产育假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职工享受的国家及上海市规定的相关假期。

第十四条 产育假期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孕期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28计算)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1小时/天。

(二)产前假: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且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经医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学校人事处或人才中心、同济医院人事处批准后,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三)产假:需凭就诊医院出具的产育证明书向医院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分别报学校人事处或人才中心、同济医院人事处报备。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及60天生育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流产:需凭就诊医院出具的证明书向医院人事科办理请假手续,分别报学校人事处或人才中心、同济医院人事处报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

(六)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附三级甲等医院近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且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经医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学校人事处或人才中心、同济医院人事处批准后,可请哺乳假。哺乳假不超过6个半月。

(七)长产假:女职工哺乳假期满后,确因特殊困难(附三级甲等医院近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经院部审批,报学校人事处或人才中心、同济医院人事处批准后,可酌情延长,但假期不得超过1年。

(八)陪产假:由本人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向医院人事科报备,男方可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九)育儿假:由本人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向医院人事科报备,符合生育规定的职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5天。

(十)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节育手术假。

 

第六章 婚丧假请假程序

第十五条 婚丧假请假程序

(一)婚假:职工凭结婚证书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由医院人事科负责人审批。婚假时间为10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原则上应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连续休完,过期不补。

(二)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职工可申请丧假,由医院人事科负责人批准,准假3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第七章 探亲假请假程序

第十六条 探亲假请假程序

(一)职工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城市的,可申请探亲假。探亲假由医院人事科负责人批准,分别报学校人事处或人才中心、同济医院人事处备案。

(二)享受寒暑假轮休的职工,应该利用寒暑假轮休时间安排探亲。如遇寒暑假轮休时间较短,可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探亲假期限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给予假期30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给予假期20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给予假期20天。

(四)系归侨、侨眷、港澳台胞的职工出境探亲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职工出国、出境探亲的,分别按学校人事处或人才中心、同济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工伤假请假程序

第十七条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职工,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证明书,经医院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分别书面报学校人事处或人才中心、同济医院人事处备案后,可享受相应的工伤假。

第十八条 工伤假请假程序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医院主要负责人审核,分别书面报学校人事处或人才中心、同济医院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工伤假。

 

第九章 年休假请假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当年内使用。

第二十条 年休假期限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寒暑假期间轮休天数多于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章 放射假请假程序

第二十一条 从事放射诊疗相关工作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职工经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享受放射假。放射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当年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放射假期限: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十三 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同济大学在编职工、其他类职工,按照同济大学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同济医院派遣职工,按照同济医院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

()校聘与院聘派遣职工,按照上海汇聚创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关于旷工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视作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未按时到岗工作者。

(三)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四)院内组织调动经教育仍不服从,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超过院内调动报到日期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二十五条 旷工的处理

(一)职工当年旷工累计2天以内(含2天)的,停发1个月劳务;当年旷工累计35天(含5天)的,停发3个月劳务;当年旷工累计610天(含10天)的,停发6个月劳务;当年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停发年终绩效性奖励。

(二)学校在编职工发生旷工情形的,将报送学校人事处按照有关旷工规定处理。若一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或连续旷工15工作日以上的,将上报同济大学人事处给予开除处分。

(三)同济医院派遣职工发生旷工情形的,将报送同济医院人事处按照有关旷工规定处理。

(四)校聘与院聘派遣职工、其他类职工一年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我院有权将其退回派遣公司或借用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与个人解除用工关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经征询学校人事处或人才交流中心相关规定后再做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