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行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健委《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适用于医药代表和接待医药代表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
二、定义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包括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以下统称“医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三、备案管理办法从业内容与资格
(一)医药代表从业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学术推广,技术咨询,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等。医药代表可以通过以下形式与医务人员沟通:
1.在我院当面沟通;
2.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3.提供学术资料;
4.通过互联网沟通或电话会议;
5.我院同意的其他形式。
从事学术推广等活动前,应向医院提出申请(或发出院外活动邀请),获得医院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应当有具备以下条件: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授权书,劳动合同或授权书中应写明工作岗位为医药代表;医药代表须经过岗前业务培训,以满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岗位能力要求。
四、登记备案信息
(一)所有在我院进行从业活动的医药代表均需 OA 综合线上办公系统线上备案审核,包括个人和医药产品信息。
(二)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在我院开展从业活动。
(三)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填写的登记备案信息包括:
1.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
2.学历、专业、医药领域从业经验;
3.医药代表的身份证号;
4.劳动合同或授权书的起止日期;
5.医药代表完成培训情况(包括培训科目、培训时间);
6.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或品种;
7.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8.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对全部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声明。
(四)备案程序:
1.医药代表点击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官 (https://shtjh.tongji.edu.cn/)进入医院概况栏,点击院务公开下载《同 济医院分院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2.填写完整相关信息及 :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授权书;企业五证合 一营业执照;所有证件拍照上报到相关业务科室。
3.相关业务科室在院内 OA 综合线上办公系统中“院内请示稿纸”项提交备案审核。
五、接待程序和方式:
(一)医药代表来访前与相关科室通过工作电话预约登记,来访期间佩戴医院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不得到甲方住院部、门急诊部、医技科室等诊疗区域,或私自到采购与招标管理相关 职能办公室、总务科、信息科等管理部门开展洽谈及推销医药产品等活动。
(二)规范接待。
(1)接待科室应当按照“三定一有”即定时间、定地点、 定人员,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
1.接待时间:每月第一周周三上午10:00至11:00(日期遇节假日顺延)
2.接待地点:403纪检办公室。
3.接待人员:接待人员由职能部门和相关科室人员组成,接待时至少两人同时在场。
4.接待结束后,相关科室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保留接待记录信息。
六、备注
(一)医药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终止劳动关系、停止授权的,医药生 产经营企业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信息注销和更新。
(二)医药代表应如实提供登记备案信息,备案有效时间 2 年。医药代表 从业活动应公开进行,并遵守医院的有关规定。
(三)本办法由党总支纪检最终解释。
2024 年 6 月20 日
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党总支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