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享受医疗保障制度的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应首选校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需提供学生证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并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二、如需转院住院治疗的,应选择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需开具转院证明,在医务科登记。并凭转入医院的住院通知单到校医院医务科开具住院结算凭证,该住院凭证仅供一次住院使用。大学生应在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起7天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三、大学生至相关医疗机构住院时需提供住院结算凭证、学生证(不能提供的,应由所在院校出具身份证明)、身份证。
四、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发生疾病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后6个月内,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部分,凭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明细清单、住院通知单复印件、医保定点医院等级证明、大学生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在学校医院规定报销时间内,在校医院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大学生在本市发生急性病需立即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但需凭住院通知单、学生证到校医院医务科开具住院凭证。并向相关医疗机构支付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六、校医院设立咨询电话接受咨询:65981346(办公室) 65988823(医务科)
一、大学生门诊大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性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
二、大学生因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三、大学生在选定大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后,需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门诊大病申请单,到校医院医务科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就诊时需出具结算凭证和学生证。该结算凭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大学生因病等休学及在学校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门诊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垫付,在治疗后6个月内,属于统筹资金支付的部分,凭门诊大病病史、医疗费原始收据、明细清单、医保定点医院等级证明、大学生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在学校医院规定的报销时间内,在校医院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校医院设立咨询电话接受咨询: 65981346(办公室) 65988823(医务科)
一、本校享受医疗保障制度的学生患病,可凭本人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和医疗证到校医院(各校区门诊部)就诊。并支付10%的费用。
二、校医院医护人员要热忱为学生服务,及时诊治疾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帮助学生解决就医过程中的困难。
三、若病情需要转外院诊治,需由经治医师提出并经校医院医务科同意,开具转诊单到上海市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每份转诊单仅限一次使用。如需在门诊进行特殊检查如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心脏血管彩超检查、胃肠镜检查、血管造影以及预约检查的其他项目,需经医务科同意(急诊检查除外),不得在指定以外的医院就诊。
1.住校学生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回家期间发生急病的;
五、因病休学学生(不能超过教育部所规定的总学制),病休期间继续享受医疗保障制度,期间外地学生可在当地一所指定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本市学生应在校医院治疗。因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休学的学生,可在当地一所指定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本市学生应在校医院治疗。
六、患慢性疾病需要持续治疗的学生,如在外地实习、见习(或者外地学生寒暑假回家),经医务科同意可在当地一所指定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本市学生寒暑假期间应在校医院治疗。
七、外院治疗用药范围必须符合上海市医保局的有关规定,以西药和中成药为主,服用中药汤剂,费用需自理。不能重复开药,也不能超量开药。本市急诊治疗口服药限l~3天用量,静脉输注用药限一天用量。
八、外院治疗费用的报销按《同济大学学生保障制度医疗费用报销暂行规定》办理。
九、学生医疗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就医时使用,如有遗失要及时到校医院门诊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医疗证不得出借,一旦发生将取消出借者享受医疗保障制度一年。并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处理。
十、学生毕业办理离校手续后,应交回医疗证,不再享受医疗保障制度。
十二、校医院设立咨询电话接受咨询:65981346(办公室) 65988823(医务科)。
同济大学学生指定医院以外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规定
—、本校享受医疗保障制度的大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为80%,个人承担20%。
1.因疾病治疗需要经校医院医务科同意转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治疗的;
2.住校学生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回家期间因病急诊就医的,复诊应到校医院就诊;
4.因患慢性疾病,经校医院医务科同意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二、报销的范围参照《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1.不符合第一条各项规定,未经校医院同意在外院就医的;
5.打架、斗殴、交通肇事、自杀、酗酒、性病、非计划生育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入学前未结束治疗还需继续在非指定医院治疗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8.隐瞒既往病史,入学后发病需在非指定医院治疗所发生的门诊费用;
四、已婚女生因人工流产或分娩(必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80%。
1.报销门急诊医疗费用时,需携带本人学生证、门诊(急诊)病历、转诊单、医院正规收费单据和用药清单。非住校学生报销急诊费用还需提供非住校的证明(由宿管科出具)
2.在外地见习、实习的学生报销医疗费用时需提供外出证明。
每月第一周和第二周的星期三(寒暑假、节假日除外)全天办理,地点在校医院急诊大厅。嘉定校区的报销时间为每月的最后一周的星期三,地点在嘉定校区门诊部。
当年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应于当年内报销,最迟不能超过次年三月份。毕业生应在离校前办理,过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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