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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医院分院奖惩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04-29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为使医院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使奖惩有章可循,增强员工爱岗敬业的责任感和遵纪守规的自觉性,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相关法规和要求为依据,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同济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同济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上海市医疗护理诊疗常规》等国家及上海市的法律和规范以及同济大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院在岗工作人员,来院进修人员同样适用。

第二章

第四条 奖励对象:当事个人、科室以及相关个人、科室。

第五条 奖励方式

1、精神奖励:通报表扬、授予院级先进或荣誉称号、推荐申报上级先进或荣誉称号。

2、物质奖励:给予经济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所有奖励可作为晋职、晋升考核依据。

2、荣获各级个人或科室、部门先进、荣誉称号者。

个人:国家级奖励2000元;省部级(市级)奖励1000元;大学和局级(区级)奖励500元;院级奖励200元至500元。

科室:国家级奖励2000元;省部级(市级)奖励1000元;大学和局级(区级)奖励500元;院级奖励200元至500元。

3、在医疗、医保、护理工作中获得突出成绩的,参见附则一、二、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4、为营造我院良好科研氛围,激发专技人员科研项目申报积极性,凡涉及科研工作的奖励,参见附则四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奖励内容

1、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表现突出的;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执行特殊医疗任务中表现主动积极、工作成绩突出、受上级主管部门表扬或嘉奖的;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他人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反响的。

2、及时发现医疗缺陷或安全隐患、杜绝差错或事故苗子,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科学研究活动中获得的科技成果、科研项目、专利和主要学术兼职;教学工作中的获得的教学成果、精品课程、教学示范中心、教材、教学项目以及各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3、来信、来访、来电或媒体刊登表扬,内容具体、事迹真实的。

4、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正气直言,勇于维护医院形象、有益于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的事迹;为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

5、坚持原则,为政为医清廉,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医院利益,成绩显著的。

6、在各项医院工作检查中受到表扬、在各项医院评比活动中获得奖项的。

第三章

第八条 处罚对象:当事个人、科室以及相关的个人、科室。

第九条 处罚形式

1、批评、通报批评、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2、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处罚标准

1、经济处罚一般标准为个人处罚10元~1000元;科室或集体处罚1000元~2000元。上级检查、媒体曝光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事件,经调查核实,处罚标准为个人1000元~2000元、集体3000元~5000元。

2、凡经医院党政联席会议最终认定的处罚,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之外,同时扣罚责任人或科室当月精神文明奖励。

3、重大医疗事故处置参见《同济医院分院医疗工作管理奖惩暂行规定》(附则一)相关条例处置。

4、具体处分标准参见《同济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同济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则五、六)。

5、在受处罚期间,在医疗、医保、科研、护理、管理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者,可以撤销、缩短处罚期。

第十一条 处罚内容

1、违反《上海市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守则》、服务规范、院纪院规和院安全生产规定者。

2、来信、来访、来电投诉员工在工作中存在医疗质量、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等问题,经查实者;如果所反映问题属科室管理不善,科室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对上述情况特别严重、损害医院声誉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者,予以从重处罚。

3、在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违反本暂行规定总则第二条的个人和科室;在上级部门或医院组织的各种检查工作中被院内通报批评且情况属实的个人和科室;影响医院成绩和名誉的个人和科室;质控检查单项不达标科室(存在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4、对未经医院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药品及医疗仪器临床验证者、私自使用无证药品、医疗物品及仪器者、私自与销售方联系、直接将销售方提供的药物和医疗用品应用于临床者,予以从重处罚。

5、违反医疗常规、发生医疗事件以及被认定为医疗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参见附则一、二、三)。

6、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1)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岗位,脱岗、串岗者,每查实一次予以批评并罚款50元。

(2)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者,每查实一次予以批评并罚款50元。

(3) 院聘干部工作期间外出、调休或离开本市应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未办者;行政总值班违反医院行政总值班规定者,每查实一次予以批评并罚款100元。

(4)违反劳动纪律,发生旷工者(参见附则六第九章第三十四条)。

(5)经常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正者(参见附则六第九章第三十五条)。

7、对违反语言、仪表仪容规范的处理:

(1)上班时间,工作服装穿戴不整齐或不佩戴工号牌,每查实一次予以院内通报批评并罚款50元。

(2)出现服务忌语,造成服务部门、患者或家属投诉者,每查实一次且为有效投诉予以批评并罚款50元,屡次违反者予以从重处罚。

(3)在患者或家属面前不遵守职业道德,贬低其他科室或个人,影响医院(或个人)声誉,造成不良后果者,每查实一次予以批评并扣罚个人当月绩效奖励。

(4)违反文明礼仪与行为规范,造成同事之间不团结、发生争吵,甚至打架等严重行为影响工作及科室或医院形象者,每查实一次予以批评并罚款100元。

8、对违反治安保卫消防法规规范的处理:

(1)安全防范工作落实不力,违反“四关一灭”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予以院内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当月累计发生三次以上的,予以批评并罚款1000元。

(2)违反医院保险箱使用规定和现金管理规定,造成失窃、失密或其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予以责任人批评并罚款200元。

(3)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予以责任人批评并罚款200元。

(4)凡未经院部批准,私自挪动、转向、遮盖监控设施的,予以责任人批评并罚款200元。

(5)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公安部门处理者,予以当事人批评并罚款200元~500元。

(6)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责任人相应处分(参见附则五、六),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9、对行政部门违反工作规范的处理:

行政部门未做好服务工作,在工作中出现较大差错,对医疗工作造成影响、给医院财产和声誉造成较大损失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参见附则五、六),并根据财产损失及影响程度予以100元~2000元的罚款。

10、对违反后勤工作有关规定的处理:

(1)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和资源浪费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予以院内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参见附则六),并罚款200元~1000元。

(2)发生应急突发事件,在接到报修电话后,未在30分钟之内赶赴现场(已向报修部门说明情况或做出应急回复的除外),按事态发展后果予以罚款100元~200元。

(3)发生一般报修未在当日内完成,且未向报修部门说明情况者,视情节轻重予以100元~200元罚款;发生报修后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不端,导致维修数次后未能修复,影响科室使用的,视情节轻重予以100元~200元罚款;经多次维修不能修复又未及时向上级汇报者,影响科室使用的,按情节轻重予以200元~300元罚款。

11、违反医院标识张贴规定者,予以责任人或科室罚款100元。

12、违反医院网络使用管理规定造成信息不安全者,予以院内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参见附则六)。

13、 利用工作之便违反廉洁行医有关规定者,依照《上海市卫计委关于本市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问题的处理规定》和《违反廉洁行医的处罚规定》、《关于违反廉洁行医的处罚规定的补充意见》进行处罚。

第四章 奖惩程序

第十二条 成立医院精神文明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科研工作管理委员会、医保管理工作组(参见附则七)。

第十三条 医院办公室是各类奖惩的负责与集中汇总部门。

第十四条 对予以奖励的个人或科室,由各个相关委员会、工作组初审认定后递请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产生最终决议;医院办公室对决议予以归档并报绩效考核办公室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的处罚,由各个相关委员会、工作组初审认定后递请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产生最终决议;医院办公室对决议予以归档并按照相关条例进行处罚(涉及处分者参见附则六第十章)。

第十六条 所有奖励金额均需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由个人交纳收入所得税。各种罚款由医院办公室书面通知绩效考核办公室按财务规定操作,直接从当事人或科室的收入中扣除,所罚款项上缴财务。

第十七条 对伪造事实、谎报成绩、冒领奖励者,一经查实,除追回奖金外,给予相同数额的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责任。对发生违纪违规后,弄虚作假,欺骗组织,推卸责任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如医院其他条例与上述条例相悖,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与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法规相悖,则以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各科室可依照本暂行规定制定科室二级管理制度并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奖惩暂行规定未涉及到的奖惩事宜和重大奖惩事项,由医院办公室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如对做出的处置不服,可在公布执行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医院办公室书面提出复议。医院办公室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上提出讨论,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须递请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原奖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执行,并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一、《医疗工作管理奖惩暂行规定》

二、《医保工作管理奖惩暂行规定》

三、《护理工作管理奖惩暂行规定》

四、《科研工作管理奖惩暂行规定》

五、《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

六、《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七、各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名单

同济医院分院

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则一

同济医院分院医疗工作管理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

在临床医疗工作中,积极开展新技术、抢救重危病人、诊治疑难病症、改进诊疗技术,成绩突出者或各级临床医学成果奖获得者,给予相应奖励。

第一条 获得各级医疗成果奖;参加各级举办的临床医疗技能比赛或病史书写比赛等;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充分发挥团结协作精神,积极抢救治疗危重、疑难及少/罕见病例等,作出突出成绩、为医院赢得荣誉者;在临床医疗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态度和蔼、技术精湛、效果良好,收到患者具名锦旗、表扬信者等,除在全院通报表彰外,经院精神文明委员会确认后按照医院奖励标准给与奖励。

第二条 在临床医疗工作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诊疗、操作常规,成效显著者,在国家级检查中,获点名表扬或得分优秀者,给予相关科室或个人2000元奖励;在市级检查中,获点名表扬或得分优秀者,给予相关科室或个人1000元奖励;在同济大学医管处检查中,受到点名表扬或得分优秀者,给予相关科室或个人500元奖励;在医院例行检查中,连续三个月门急诊病史及处方检查合格率95%以上、住院病历(包括出院病案与在架运行病案)检查合格率90%以上的科室,给予200元奖励;连续6个月台帐检查合格的科室,给予200元奖励;连续3次院级考核成绩优秀的个人,给予200元奖励;本院组织的各项业务考核、竞赛等,获前三名者,分别给予相关科室或个人500元、300元、200元奖励。

第三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参与指挥、救治工作并有突出表现,经医院认定者,给予相关科室或个人500元奖励。

第四条 爱岗敬业、爱院如家,在临床工作中发现和消除医疗隐患、避免重大医疗事故发生并经医院认定的,给予相关科室或个人500元奖励。

第二章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综合医院管理指南》、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各类文件以及医院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凡医务人员有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如下处罚:

第五条 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投诉、纠纷等,除相关损失由所在科室负担外,每例酌情扣罚100~300元;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学校领导批评、媒体曝光等严重事件、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相关损失由所在科室负担外,酌情罚款个人1000~2000元,或科室3000~5000元不等,并由院医疗质量工作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予通报批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予以全院通报批评,视其严重程度予暂停1~6个月执业活动,扣罚1~6个月绩效奖金,最高处分参见《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六条 存在发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拍错片、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擅离职守、不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造成医院感染爆发等情形之一者,扣罚200~1000元,并由院医疗质量工作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视其严重程度予暂停1~6个月执业活动,扣罚1~6个月绩效奖金,最高处分参见《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凡弄虚作假(包括假病假证明、伪造及篡改病历、伪造假实验室及辅助检查结果、冒用他人名义开具门诊处方、门急诊病历与处方不符合等),损害医院形象、造成投诉等,由院医疗质量工作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酌情罚款200~1000元,最高处分参见《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医疗投诉经核实成立后,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并每例罚款100~500元;单月投诉超过3例及其以上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扣罚1000~2000元;全年超过5例以上责任者,予以全院通报批评,扣罚年终绩效奖金。

第九条 对违反各项诊疗常规和医疗规章制度,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每例100~1000元的处罚,后果严重者加倍处理,并由院医疗质量工作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 医务人员未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规范书写病史者,视情节严重处以20~200元的处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对责任人予以加倍处罚;门急诊处方书写不符合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视情节严重处以10~50元的处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对责任人予以加倍处罚,单张处方最高扣50元。

第十一条 科室台帐管理中,每缺1本台账记录本或有记录本但未记录扣款100元;有记录本但内容不全,每次检查每本记录本扣50元;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予以加倍处罚。

第十二条 不遵循各项报告管理规定,包括传染病、恶性肿瘤、性病、职业病、院内感染、药物不良反应等报告,迟报一次扣款20元,漏报一次扣款30元。

第十三条 不积极参加院业务学习,不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无故缺席者,1年缺席50%及以上者,扣个人200元;科室性质的业务学习,1年缺席30%及以上者,扣个人100元。各项业务考试或考核,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每次扣个人50元,无故缺考者每次扣100元。

第十四条 对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外出行医予以解聘,如造成医疗事件,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处罚。

第三章 奖惩程序

第十五条 具体奖惩程序参见同济医院分院奖惩暂行规定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可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参照我院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附则二

同济医院分院医保工作管理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

在医保工作中,熟悉医保政策,合理使用医保资源,表现突出,给予相应奖励。

第一条 各项医保监控指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各种医保检查结果、整改情况均纳入科主任及个人的年终考核。考核优秀(完成率满90%)者,给予科室(或个人)200~500元不等的奖励。

第二条 涉及医保工作的负责人、具体工作专管员等所有医务人员,责任心强、为医院挽回较大经济损失,或零违规行为者,给予个人200~1000元不等的奖励。

第二章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医保政策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我院医保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业医师医保政策》及《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医保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如下处罚:

第三条 医保管理工作组全体成员及医保管理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不尽其职,缺乏责任心,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问题,造成医院经济损失者,处以损失实数罚款;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理;后果严重者,最高处分参见《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四条 不参加医保政策学习培训、医保例会等会议,无故缺席满30%者,扣个人100元;满50%及以上者,扣个人200元;故意曲解医保政策,违背医保相关规定者,酌情罚款200~500元不等;后果严重者并由医保管理工作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与全院通报批评。

第五条 结合医疗质量及医保质量自查,发现医疗文书(指医保处方、检查申请单、治疗单、处置单、输液单,病历首页、完整病历、医嘱单、病程记录等涉及医保的所有记录文书)书写未按规定记录填写者,每项每次扣款10~200元;屡次不予整改,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理;后果严重者并由医保管理工作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与全院通报批评。

第六条 不遵循“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住院”原则,不执行“挂号核对制度”、“代配药制度”;存在超品种、超量处方及分解处方,冒名住院、挂名住院及分解住院,“限制使用范围”药品及抗菌药物违规使用等违规现象和其它不正当医疗行为者,每人每次扣款10~200元;屡次不予整改,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理;后果严重者并由医保管理工作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与全院通报批评。

第七条 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疏忽,未及时维护药品库、一次性材料库、诊疗项目库,或擅立收费项目、超标收费、套用编码违规行为造成医院严重经济损失者,处以每次50~200元罚款;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理;后果严重者并由医保管理工作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与全院通报批评。

第八条 收费处、病区护理部、出院清单核对专员因责任心问题对账工作出现重复收费、漏收费、错误收费、套用收费等严重差错,造成医院严重经济损失者,处以每次10~100元罚款;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理;后果严重者并由医保管理工作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与全院通报批评。

第九条 因医保网络安全管理人员不重视日对账比对工作,发生数据传送不及时或出错,造成联网违规结算情况,造成医院严重经济损失者,处以每次50~200元罚款;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理;后果严重者并由医保管理工作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与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条 市、区医保办各项医保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根据市区医保办追款决定及问题严重程度,给予科室1000~2000元,或个人500~1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屡教不改,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理;后果严重者并由医保管理工作组讨论决定是否给与全院通报批评。

第三章 奖惩程序

第十一条 具体奖惩程序参见医院奖惩暂行条例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我院医保办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可报医保管理工作组讨论决定参照我院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附则三

同济医院分院护理工作管理奖惩暂行规定

根据《护士条例》、《医疗事故行政处理条例》、上海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统一标准、《护理人员三基培训考核制度》和《护理缺陷管理制度》,特制订护理工作奖惩细则,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护理部为表彰优秀,弘扬先进,激励全体护士共同进步,定期对各级护理人员进行考核,评选出各类先进的单元及个人进行精神及物质奖励。

第二条在规范服务、护理质量等各项检查中受到上级检查部门特别表扬或得分优秀者给与奖励。在国家级检查中,获点名表扬或得分优秀者,给予相关科室或个人2000元奖励;在市级检查中,获点名表扬或得分优秀者,给予相关科室或个人1000元奖励;在同济大学检查中,受到点名表扬或得分优秀者,给予相关科室或个人500元奖励。

第三条对具有高度责任心、及时发现和制止护理缺陷、护理事故苗子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严重医疗缺陷或重大事故发生者,根据情况奖励200~500元。

第四条对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多次收到多位患者表扬,或获得新闻媒介表彰,事迹特别突出者,给予200~400元奖励。

第五条对在护理工作中,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服务工作,而受到病人或家属无理指责、辱骂甚至殴打,坚持说理,不还口、不还手者,给予200~300元安慰奖励。

第六条参加护理部组织的全院护理人员理论、操作考试,全年累计获得前三名者给予300元奖励。

第七条每年由护理部组织,全院范围内评选5名“服务明星”进行表彰,并分别给予500元奖励。

第八条每年护理部组织护理技能比赛,评选院级操作能手进行表彰,获奖选手给予200~500元奖励。

第九条对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撰写专著或参编书籍、参加课题研究者获得医院科研奖励外,优先安排外出参加学术交流等学习机会。

第二章

第十条凡违反下列护理质量考核评分标准的,依据上海市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统一标准,每次每项予以罚款:

一、违反分级护理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二、违反消毒隔离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三、违反急救物品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四、违反优质护理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五、违反护理文件书写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六、违反手术室、供应室、内镜室、口腔科等专科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七、违反门、急诊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八、违反病区管理质量、护士长工作质量及相关规定等标准

第十一条在医院护理质控组检查中发现的护理质量问题,每次每项罚款10元~100元;在大学、市级检查中发现的护理质量问题,每次每项罚款50元~200元;凡护理部重申强调的原则问题,每违规一次,从严处理,具体罚款额由护理部讨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凡护理部组织的护理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未合格者,依据《护理人员三基培训考核制度》,每次罚款50元~100元;上级部门组织的考核未合格者,每次罚款100元~200元。

第十三条凡发生各类护理缺陷、护理事故者,依据医院《护理缺陷管理制度》、《医疗事故行政处理条例》,按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元~1000元。

一、发生Ⅰ类护理缺陷者,按情节严重程度罚款200元~1000元,缓晋升职称一年。

二、发生Ⅱ类护理缺陷者,按情节严重程度罚款100元~500元,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Ⅱ类护理缺陷者,罚款翻倍,经常有Ⅱ类护理缺陷记录者,其晋升有影响。

三、发生Ⅲ类护理缺陷者,按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元~200元,年内发生Ⅲ类护理缺陷2次及以上者罚款翻倍,其晋升有影响。

四、发生护理事故者,经医院及有关部门认定属实后,按医院医疗事故(附则一)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发生护理缺陷、护理事故后隐瞒不报者,按情节严重程度加倍罚款。

第十四条凡在护理工作中伪造观察记录的,依据《护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离岗培训1~3个月,并扣罚当月奖金。

第十五条凡在护理工作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依据《护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罚款100元~5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离岗培训6个月~1年。

第十六条凡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依据《护士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罚款100元~5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离岗培训6个月~1年。

第十七条凡收到患者批评信或口头投诉者,如情况属实,给予罚款20元~100元,并酌情处理。

附则四

同济医院分院科研工作管理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章

为推动我院科学研究发展和学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医院的内涵建设,提升医疗技术专业人员的学术水平,更好地激励我院员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新性,结合同济大学相关规定精神,特制定《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科研工作管理奖励暂行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获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

二、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的科研项目;

三、国际、国内期刊上正式发表的论文;

四、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

五、职务申请的授权专利。

上述奖励范围的对象指以同济大学为第一负责单位,或以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为委托单位荣获的成果、项目、论文、专著和专利,获得者必须为本院正式职工。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成果奖励

(一)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成果的第一负责单位或个人,奖励金额为1500元。

(二)获市级等科技奖励成果的第一负责单位或个人,奖励金额为800元。

二、科研项目奖励

(一)主持国家级项目的第一负责单位或个人,奖励金额3000元。

(二)主持省部级项目的第一负责单位或个人奖励金额1500元。

(三)主持局级项目的第一负责单位或个人,奖励金额1000元。

三、论文奖励

(一)外文期刊论文,均指被SCI收录的论文或论著(不含会议摘要),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为第一作者单位和(或)通讯作者单位,每篇奖励金额为3000元。

(二)中文期刊论文

1、在A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著者,每篇奖励第一作者1500元。

2、在B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著者,每篇奖励第一作者600元。

四、学术专著奖励

指由科学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科技专著或教材。主编每部奖励金额为1000元,副主编每部奖励金额为800元,编委每部奖励金额300元,参编者每部奖励金额100元。

五、授权专利奖励

指职务专利,同济大学为专利权人。授权(含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项第一专利人奖励金额为1500元,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金额为500元。

第三条 奖励实施办法

一、受理日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二、受理范围:凡属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上述奖励范围的项目和个人均申报。有争议的项目,暂不予受理。

三、申报方式:填报统一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获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须提交获奖单位获奖证明;承担国家及省部级的科研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与经费证明;在国际期刊发表的论文须提交相关证明,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须提交刊登论文的杂志原件和相关论文的复印件;职务申请的授权专利须提交专利授权证书。

四、受理部门:医务科(科研管理部门)。

五、奖励时间:每年2月28日前。

第四条 附注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未尽事项由科研管理工作组另行讨论决定。本暂行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章

医院职工违反《同济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参见《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表作品。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而为个人或部门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各类科技项目无故不按期结题。

九、其他违反学术纪律、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附:

同济医院分院科研奖励申报表

申报者姓名

所在科室

获奖成果名称

颁奖时间

颁奖部门

等级

获奖证书号

科研项目名称

结题时间

等级

项目编号

论文、专著、专利名称

发表时间

刊物名称、出版单位、专利颁发部门

第一作者

检索号、出版物号、国际标准书号、专利号

主管部门意见(审核科研情况是否属实以及获奖级别认定):

签字: 盖章

日期:

医院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日期:

备注:

附则五

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严肃学校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促进教职员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职员工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条 给予教职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教职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教职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员工。

第六条 对于违纪教职员工,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较严重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四)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六)教职员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员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七)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七条 教职员工涉嫌违纪,不宜再继续履行职务的,学校可以暂停其职务。

第八条 警告、记过处分由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决定,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由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

第九条 对涉嫌违纪的教职员工的处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单位)发现教职员工有涉嫌违纪行为或得到相关信息及通报的,应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重要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

(二)由涉嫌违纪行为的教职员工所属部门(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给予处分的,由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作出立案决定。

(三)立案后,由涉嫌违纪行为的教职员工所属部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在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可延长至6个月)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职员工询问情况并听取其陈述和意见。

(四)调查终结后,移送审理组审理。审理组由涉嫌违纪行为的教职员工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未参与案件调查的人员组成。对由司法机关处理后移送学校的,程序性立案后由审理组直接审理。

(五)审理结束后,由相关机构作出处分决定。审理和作出处分决定应在调查终结后3个月内完成(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可延长至6个月)。

第十条 各类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职员工本人。

第十二条 受到处分的教职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复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教职员工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经过复核、申诉,发现所给予的处分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造成教职员工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影响教职员工工资待遇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待遇予以补偿;受处分期间计入教职员工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若教职员工受开除处分的,被开除的时间恢复计算为该教职员工的连续工龄。

第十四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职员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两人以上共同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教职员工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教职员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由所属部门(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处分的建议,由给予处分的机构审核并作出提前解除其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解除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教职员工本人。

解除处分后,教职员工的工资待遇根据现被聘任职务及岗位确定,之后教职员工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等均按正常程序和规定进行。对于解除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和原工资待遇。

第三章 其他处理

第十九条 违纪教职员工应赔偿其违纪行为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根据其受处分情况,可以降低或停发其岗位津贴、校发津贴或绩效工资。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或工人技术等级。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视为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教职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聘用关系。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学校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教职员工是指我校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直属、附属单位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下属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应服从于本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中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六

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行《同济大学教职员工处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中:

(一)降低岗位等级是指降低职员职级、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或技术工人岗位等级;

(二)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教职员工主动交代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教职员工违纪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四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五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六条 教职员工被依法予以拘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该教职员工处分。

第七条 违纪教职员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移送司法机关的教职员工其行为被认定不构成犯罪或者因犯罪情节轻微未受刑事处罚,但该行为属于违纪的,应当给予该教职员工处分。

第九条 教职员工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条 教职员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教职员工,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一章 违反政治、组织人事、外事等纪律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或其他损害国家荣誉、利益、民族尊严、有辱国格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组织、外事等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二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使用、保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的物品,或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品的;

(二)不听劝阻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的;

(三)实施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领导干部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离任、辞职或被解聘时,拒不办理事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审计的;

(三)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因公出国(境)时间,或故意绕道安排行程,或未经批准进行因公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学校经济损失的;

(二)虚报出国(境)公务,购买、伪造邀请函或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其他违反学校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利用工作之便、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的;

(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管理不力,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工作场所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的财物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

(三)因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给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声誉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给国家、学校的财物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造成损失的;

(五)在招生、考试、办学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学校的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学校有关公章使用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或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的;

(九)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十)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十一)在项目评估评审、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八)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对教学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纪情节轻微或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教学事故的认定应根据《同济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试行规定》、《同济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由相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冒用或未经许可擅自代表学校或以校内单位名义与他人(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或因不守诚信,违反合同、协议等,给国家、学校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章 违反财经纪律、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及处分

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处追缴违纪所得:

(一)设立“小金库”的;

(二)截留应纳入学校法定账簿统一核算收入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私自利用学校资源收取费用未上缴学校的;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六)经两次催缴,仍故意拖欠按学校规定或约定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的;

(七)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侵犯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本校国有资产的;

(二)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公有房屋或公共设施进行改造、装修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其他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

第五章 违反学术道德、学术纪律、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违反《同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 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材料的;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表作品的;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 教职员工违反《同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的;

(二)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依所在学科惯例应经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的;, , , , , , , , , ,

(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学术保密事项的;

(五)其他违反学术纪律、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教职员工违反国家和学校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等学校知识产权和学校名称、商标等无形资产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保护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资源的;

(二)以不正当行为干扰成果申报、职务评聘及各种学术评价的;

(三)以不正当行为封锁学术及科技成果资料、信息,严重影响正常科研、学术活动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的;

(六)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纪行为的;

(七)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学术纪律、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章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侵占学校公有房屋的;

(二)向学校提供不实的住房核定资料获取不当利益的;

(三)擅自将承租的教师公寓转租的;

(四)其他违反学校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等设备及网络资源中的信息的;

(二)未经允许,开设代理、上传、下载等服务,或者盗用他人或单位的帐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者非法侵入他人或单位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中,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实验教学,设备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失职、失误、擅离工作岗位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使用危险品时,未按程序讲解安全事项及应急处置办法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私自购买、存放危险品的,或对危险品管理不善造成遗失的;或在实验结束后随意排放、丢弃废弃危险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在仪器设备采购或招标投标工作中,与供应商串通或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或声誉影响的;未按规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未执行学校设备购置程序,引起不良后果的;设备验收后,未按计划运行、使用,造成新购设备闲置、浪费的;

(五)在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中,擅自将学校仪器设备出借、出租的;擅自处理学校仪器设备谋取利益的;将学校仪器设备占为己有,拒不归还,拒不接受学校的清产核查的;擅自将学校仪器设备存放于外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低或闲置,又拒不接受其他单位、部门的使用申请的;违规操作大型设备,造成事故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

(六)在仪器设备进口工作中,违反免税科教用品的相关规定,以学校名义违规申报仪器设备免税的;将学校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不配合海关的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管理工作,给学校免税仪器设备申报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擅自利用学校的无线电等通讯设备进行非法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实验教学、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违反学校其他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七章 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条 教职员工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寻衅滋事的;

(二)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

(五)在浴室、卫生间或其他场所等有偷窥、猥亵等行为的;

(六)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的;

(七)其他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扰乱公共秩序、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组织、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的;

(二)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八章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违反社会公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三)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教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师生关系或从属关系等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

(二)包养情人的;

(三)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四)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九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违反劳动纪律,发生旷工给予如下处分:

(一)一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不满5个工作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5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7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一年累计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不满20个工作日或连续旷工7个工作日以上、不满10个工作日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一年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以上或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经常迟到、早退或以其他方式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章 给予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发现教职员工涉嫌违纪行为或得到相关通报的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及时向人事处或监察处报告(重要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涉嫌违纪的行为由所属部门(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作出立案决定。

第三十八条 立案后,由涉嫌违纪行为的教职员工所属部门(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组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三十九条 调查组应认真调查、细致取证,调查取证时要2人以上在场。

第四十条 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的教职员工询问情况并听取被调查的教职员工陈述和意见。

第四十一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报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调查组每个成员均须在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在立案后3个月内完成,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三条 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应当成立审理组。审理组由未参与案件调查的2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 审理组须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报告,审理组成员须在审理报告上签名。

由监察处直接受理的案件,则由监察处直接提出审理报告。

第四十五条 审理结束后,审理报告报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警告、记过处分由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决定,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由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审理和作出处分决定应在调查终结后3个月内完成,重大事件、情节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具有本细则第五章违反学术道德、学术纪律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按照《同济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复核工作小组收到受处分教职员工的书面复核申请后,应及时受理,在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九条 处分决定由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当面向违纪教职员工送达,该教职员工拒绝签收的,由工作人员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将处分决定留置于违纪教职员工所属部门(单位),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还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违纪教职员工送达。工作人员应按照违纪教职员工预留的本人联系地址通过邮政EMS快递的方式寄送处分决定。在函件被退回的情况下,则可在学校办公区域内对处分决定予以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涉嫌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教职员工在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国(境)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一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二条 参与教职员工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教职员工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教职员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教职员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五十三条 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五十四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教职员工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一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五条 教职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教职员工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 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 供。

教职员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职员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工作人员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五十八条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教职员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十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十二章 复核和申诉

第六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教职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复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教职员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六十四条 教职员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教职员工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教职员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教职员工的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教职员工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三章 其他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纪教职员工应赔偿其违纪行为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额度可根据学校相关规章确定、或由相关职能部门提交同济大学教职员工违纪处分工作委员会讨论确定,赔偿金由受处分教职员工本人现金支付或在其校发津贴、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六十六条 教职员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职员职级或工人技术等级。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 教职员工受处分期间,学校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六十八条 教职员工受处分期间,根据其受处分情况,降低岗位津贴等级或停发岗位津贴:

(一)受警告处分的,其岗位津贴等级降低一级,无级可降的则停发其岗位津贴;

(二)受记过处分的,其岗位津贴等级降低两级,无级可降的则停发其岗位津贴;

(三)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其岗位津贴降低三级以上,无级可降的则停发其岗位津贴。

第六十九条 教职员工受处分期间,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其受处分情况酌情降低或者停发其校发津贴。

第十四章

第七十条 已经退休的教职员工有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七十一条 处分决定应予以公布。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述“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七

1、精神文明管理委员会:

组 长:党总支书记 院 长

副组长:副院长 院长助理

委 员:医院办公室主任 医务科科长 护理部主任 财务科科长 门急诊办公室主任 预防保健科科长 总务科科长

2、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组 长:副院长

委 员:医务科科长 门急诊办公室主任 嘉定校区卫生所负责人 护理部主任 大内科主任 大外科主任 药剂科主任 检验科主任

射科副主任

3、科研工作管理委员会:

组 长:院长助理

委 员:医务科科长 门急诊办公室主任 护理部主任 大内科主任 大外科主任 药剂科主任 检验科主任 放射科副主任

4、医保管理工作组:

组 长:副院长

组 员:医保办主任 门急诊办公室主任 嘉定校区卫生所负责人 护理部主任大内科主任 大外科主任 药剂科主任 检验科主任

放射科副主任 信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