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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分院退药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0-03-11  来源:   点击量:

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但目前患者要求退药的原因较多是院方责任,为避免纠纷,特制定本院退药管理制度。

一.药品没有离开药房,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一般均给予退药。

退药流程:药房人员在发票背面注明药品未发→患者持该发票至收费处付费的窗口退费。

二.药品已经离开药房发放到患者手中要求退药的情况:

(一)退药性质分类与处理:

1.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且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

1)医生已询问过患者并确定患者无该药过敏史、禁忌症,病历中有记录;

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3)需填写有相应的ADR报告;

4)退药时间必须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一周内。

2.患者死亡,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

1)退药时间必须在患者死亡后的一周内;

2)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3.除以上情况外,其它任何情况退药皆属不合理退药。

(二)退回药品的处理:一经发出的药品退回,如果批号显示不清、外包装缺失或破损,作报废处理,其它情况由药剂科回收并作好登记。

(三)不合理退药处理:每月由药剂科统计,医务科进行考核并公示,由于不合理退药给院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由处方医生所属科室计入成本,开具大处方由处方医师承担经济损失。

(四)退药操作流程:

1.患者至开方医师处,由开方医师检查药品外观是否符合要求,并填写《退药单》和退药原因。

2.由医务科工作人员在《退药单》上写明退药是否合理并签字盖章。

3.门诊药房特需窗口人员需同时确认退药条件:

1)进一步审核药品包装是否完好。

2)登记所退药品批号,并核对此批号是否与在库的药品批号一致。

3)审核医生与医务科工作人员已经填写内容并签字的《退药单》,经办人员再次签名确认。

如符合以上要求,由门诊药房药师收下药品,并在发票单正面标明退药品种及数量,签名并署“同意退药”。

4.收费处凭退药单及发票退还药品金额。

5.退药操作流程图:

开处方医师接待,检查药品外观是否符合要求

处方医师填写《退药单》和退药原因

医务科工作人员在《退药单》上写明退药是否合理并签字盖章

门诊药房药师核对退药条件

1)进一步审核药品包装是否完好。

2)登记所退药品批号,并核对此批号是否与在库的药品批号一致。

3)审核医生与医务科已经填写内容并签字的《退药单》,经办人员再次签名确认。

由门诊药房药师收下药品,并在发票单标面写明退药品种及数量,签名并署“同意退药”。

《退药单》第一联留在门诊药房

汇总后月底交与医务处进行考核药品报废

收费处凭退药单及发票退还药品金额

三.病区口服、外用的医嘱排药,由于无法辨认批号、有效期,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四.血液制品、生物制剂、精麻毒等特殊制品一经离柜则概不退换。

五.本规定自2008年05月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