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法是由一系列条约、公约、宣言和协定组成的,其中,1949年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是其主要法律文书,是国际人道法最核心的内容。 1864年8月8日至22日,由欧洲12个国家的代表签订,后几经修改完善。目前各国普遍承认的是于1949年8月12日签订的公约,其全称为“关于保护战争受害者1949年8月12日的日内瓦公约”。 共分四项,分别为: 第一公约: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及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也称为陆地公约。 第二公约: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也称为海上公约。 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也称为战俘公约。 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也称为平民公约。 中国政府在1952年正式承认了上述四项日内瓦公约。日内瓦公约是目前得到国际社会最广泛认可和尊重的国际公约之一。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瑞士联邦政府从1974年至1977年共召开了四次外交会议。于1977年6月8日通过了日内瓦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它将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受保护范围扩大到每一个受武装冲突牵连的人,并禁止参战各方袭击平民及民用设施,要求其军事行动必须符合公认的规定和人道主义法。 两个附加议定书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我国于1983年9月14日承认了该议定书,但对其中引渡问题提出了保留。